自有资金对外投资(不得经营金融、证券、期货、理财、集资、融资等相关业务);房地产开发与经营,网上贸易代理;网上商务咨询;应用软件开发及服务;国内公路、铁路货运代理、国际货运代理;国内广告制作、代理、发布;区内企业之间贸易及贸易项下加工整理;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;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(不含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、文化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、电子公告内容)(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)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;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,不得从事吸收存款、融资担保、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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